|
当前位置: 首页 >> 2002年《人民法院案例选》(合同) |
|
华能亭趾热电厂诉泰友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以不安抗辩为由不履行供货义务要求履行案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年第1辑,总第39辑,第206—211页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查明: 杭州华能亭趾热电厂(原告)和天津泰友煤业有限公司(被告)于2000年3月29日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于2000年4、5、6月每月分两次向原告提供大同优混煤35000吨,靠港价237元每吨,付款期限为货到验收合格后的30天内,付款方式为现汇结算方式或部分承兑汇票(期限一个月)。4月8日,被告从天津港发煤17268吨。4月10日,运煤船抵达镇海锚地。4月11日,被告书面函告原告,怀疑原告所需煤炭不完全自用,可能将此煤零售,加大汇款风险,要求原告采用即时结清办法准备好全部货款,或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否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并起诉称被告滥用不安抗辩权,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已经诉前保全的价值195万元的8200吨煤炭供货义务。被告答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后,发现被告资产严重恶化,涉及多起诉讼,且均败诉,又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同时原告无煤炭经销资格,所购量远远超过其生产用煤。原告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被告与之签订合同,被告发现后依据不安抗辩权停止供货,是自救行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查明: 原告在余杭市法院有执行案件5件,执行标的537.7万元,原告厂内全部发电机组,在市供电局的电费结算帐户,已经被余杭市法院查封和冻结,主厂房已抵偿给余杭市亭趾信用社。1999年度,原告在正常情况下年用煤量为5800吨左右。原告向法庭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杭州华能物资公司的煤炭经营证书,没有提供其自己的相关的证书证明其可经营煤炭。 法院认为: 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原告隐瞒其负债经营的实际情况,如果继续履行有造成不能对待给付的危险,即终止履行合同,并函告原告要准备好全部货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才能继续履行合同,在原告没有恢复履行合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原告完全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故被告不安抗辩权成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华能亭趾热电厂诉泰友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以不安抗辩为由不履行供货义务要求履行案
|
上海市律师协会 | 上海合同法律咨询中心 | 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 | 上海诉讼法律网 | 天涯社区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法院网 | 上海高级法院 | 上海第一中级法院 | 上海第二中级法院 |
北京法院网 | 浙江法院网 | 安徽高级法院网 | 江苏法院网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上海工商管理局 | 上海检察院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中国法律信息网 | 被强制执行人查询 |
爱建网 | 金融界 | 丁丁地图 | 赶集网 | 搜狐 |
雅虎 | 新浪 | 百度 | 谷歌 | 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 |
上海申诉网 | 陈志合同律师博客 |
版权所有: 上海合同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