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律师官方微信 陈志合同律师官方微博
合同律师网LOGO
合同律师
合同律师
合同律师咨询电话15800323008 13166335825(即微信)
合同律师邮件 582557938@qq.com
合同律师网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律师成功案例 智坚律所 智小小太极 联系合同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 2002年《人民法院案例选》(合同)
 
  
 
2002年《人民法院案例选》(合同) >>
冶金公司诉礼才公司应依其签字盖章的《决算说明》和《付款协议》给付欠付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项下工程款案
来源:合同律师网   作者:   人气:1421   合同律师网 合同法律师咨询 合同律师服务



冶金公司诉礼才公司应依其签字盖章的《决算说明》和《付款协议》给付欠付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项下工程款案

关键词:撤销合同不成立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年第2辑,总第40辑,第214226页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查明:

1997年11月23日,上海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原告)和上海礼才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被告)签订一份《储运仓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杨北村的储运仓库工程,面积为32036平方米,合同预算造价为3236万元。工程于1999年通过竣工验收。

1999年7月26日、27日,被告公司工作人员高丽娟及本案工程监理周振威分别在发文单上签字,表示收到冶金公司的《礼才工程结算书》一份。12月30日,被告在《决算说明》和《付款协议》上签字盖章。《决算说明》确认涉案工程的最后决算造价为39401324元,扣除已付款,最后付款应为8196352.03元。原告于2001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被告答辩称其签字盖章是受胁迫所为。对决算内容未经计算,有重大误解。应重新确定工程款。

法院认为:

双方签字盖章的《决算说明》和《付款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提出异议,但是未提供其于1999年12月30日签字盖章后到2001年3月原告起诉时曾就此提出过异议的证据,故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可申请变更或撤销的保护期间。故涉案工程决算总价为39401324元,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被告上诉称《决算说明》和《付款协议》从形式上具备真实性,然决算价存在高估冒算、重复计算问题,被告对工程款决算缺乏专业知识,在原告的欺诈、胁迫下,对决算未经计算而签字盖章,故其行为系重大误解,而非真实意思表示。

上海市高级法院认为:

    被告收到《工程结算书》五个月之后在《决算说明》上签字盖章的行为,表明其认可最后决算价格。同日,被告收到并签署《付款协议》,认可余额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冶金公司诉礼才公司应依其签字盖章的《决算说明》和《付款协议》给付欠付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项下工程款案


【案情】

  原告:上海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礼才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
  1997年11月23日,上海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与上海礼才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才公司)签订一份《储运仓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冶金公司承建礼才公司位于本市宝山区杨行镇杨北村的储运仓库工程,建筑面积为32036平方米,占地面积为115428平方米。施工内容为该工程仓库、修配车间、休息室、厕所、围墙、堆场等土建、安装、吊装以及总体工程。合同预算造价为3236万元。工程于1997年12月10日开工,并于1999年通过竣工验收合格。
  1999年7月26日、27日,礼才公司工作人员高丽娟及本案工程监理周振威分别在发文单上签名,表示收到冶金公司的《礼才工程结算书》一份。12月30日,礼才公司在《决算说明》和《付款协议》上签字盖章。《决算说明》确认涉案工程的最后决算总价为39401324元,扣除已付款总额为31016350元,水电费总额为188621.97元,最后付款应为8196352.03元。《付款协议》约定,礼才公司应付冶金公司的决算余额为8196352.03元;礼才公司首次付款200万元应于2000年1月支付;其余款应于2000年4、5月间支付100万元,于2000年12月前支付5196352.03元。两次付款均以协议签订之日起算利息,利率按中央银行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0.4875%月息计算。由于礼才公司未付清相关款项,冶金公司于2001年3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礼才公司按《付款协议》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
  礼才公司答辩称:其签字盖章是受胁迫所为。其对决算内容未经计算,有重大误解。应重新确定工程款。
  法院审理中,经双方对账,确认至2001年1月21日,礼才公司已付工程现款(包括案外的厂外道路工程款)为35676350元。礼才公司支付水电费垫付款240033元。对于其中的146万元款项是本案工程款还是案外的厂外道路工程款,双方有不同意见。
  
【审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礼才公司与冶金公司双方签字盖章的《决算说明》及《付款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与法不悖,应系合法有效。礼才公司对《决算说明》和《付款协议》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其于1999年12月30日签字盖章后至2001年3月冶金公司起诉时曾就此提出过异议的证据,故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可申请变更或撤销的保护期间。根据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决算说明》等,涉案工程决算总价39401324元,应予确认。关于厂外道路款问题,冶金公司已有相关证据证明系厂外道路款,故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该院于2001年5月25日判决:
  礼才公司支付工程款余额5944941元及其利息。
  判决后,礼才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1《决算说明》和《付款协议》从形式上具备真实性,然决算价存在高估冒算、重复计算等问题,礼才公司对工程款决算缺乏专业知识,在受冶金公司的欺诈、胁迫之下,对决算未经计算而签字盖章,故其行为系重大误解,而非真实意思表示。2已付款项中40万元和106万元两笔视作厂外道路工程款错误,应作为本案已付工程款,故主张由法院委托审计,重新确定工程款数额。
  被上诉人冶金公司辩称:《决算说明》和《付款协议》是双方对工程量审核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确认;已付40万元和106万元两笔款项已有相关发票和其他证据证明是厂外道路款,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礼才公司于1999年7月收到《礼才工程结算书》,至同年12月30日在《决算说明》上签字盖章,期间有5个月的时间可对结算事项进行审查、复核。其在《决算说明》上签字盖章的行为表明其已认可《决算说明》所载明的工程最后决算价格。同日,礼才公司又签署了《付款协议》,认可其对决算余额的支付义务和支付时间等。礼才公司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作为工程建设方,理应对其实施的上述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按《付款协议》履行支付工程款的承诺。现礼才公司提出《决算说明》和《付款协议》系由于冶金公司欺诈行为所致,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法不予采信。礼才公司又称其对工程款决算缺乏专业知识,故对《决算说明》不予认可,该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此外,礼才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自《决算说明》、《付款协议》于2001年1月4日生效后至2001年3月冶金公司提起诉讼时止的期间内,曾就决算造价提出异议。礼才公司现提出异议,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因重大误解而可请求变更、撤销的期间,依法不予支持。至于40万元和106万元两笔款项,已有相关发票、收据和“厂外道路工程结算书”等证据证明系厂外道路款,礼才公司主张上述款项作为本案已付工程款,证据不足,难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2001年7月30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返回]

上海市律师协会 上海合同法律咨询中心 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 上海诉讼法律网 天涯社区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上海高级法院 上海第一中级法院 上海第二中级法院
北京法院网 浙江法院网 安徽高级法院网 江苏法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工商管理局 上海检察院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法律信息网 被强制执行人查询
爱建网 金融界 丁丁地图 赶集网 搜狐
雅虎 新浪 百度 谷歌 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

上海申诉网 陈志合同律师博客

版权所有: 上海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2010-2021 www.htf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ICP备案号:沪ICP备09069354号
合同法律师;合同律师;上海合同法律师;上海合同律师
技术支持:爱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