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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正严诉华都商厦收取租赁定金后因欠付工程款建造的出租房被承包人留占要求支付该承租房案 关键词: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承担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1年第3辑,总第37辑,第88—94页 宜都市法院一审查明: 湖北省宜都市华都商厦(被告)为给职工提供经商条件,1997年5月20日公告要约:华都商厦在商厦大楼东西两侧修建门面房,每件收押金(集资款)1-4万元,租赁期满,返还本金;门面房竣工后,与承租户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杨正严(原告)为被告员工,向被告交纳了4万元租房定金,为地下城东侧门面房。1997年5月20日,被告与张平(第三人)签订门面建筑施工合同,将九个门面发包给第三人城建。一个月竣工后,被告尚欠第三人部分工程款未付,第三人只交出8套门面房,留有一套未交,且出租给他人经商,导致原告无法按时取得该门面房的承租权。后原被告于1998年12月8日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返还原告租房定金4万元,支付违约金4万元。后被告经济困难,于1998年12月20日将个闲置土地80平方米作价26400元转让给原告做住宅用地,余下部分仍无力偿还。原告诉至法院。 宜都市法院认为: 原被告合同成立,故原告有权请求承租门面房和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第三人所占有的门面房,本属原告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承租权,第三人应无条件的出让,不能非法占用。至于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的工程款债务,系另一法律关系,应依法另案处理。 第三人不服上诉称:原被告租赁关系违法而无效,原告不享有争议门面房的承租权。第三人对于门面房享有不安抗辩权,对本案争议的门面享有优先受偿权。宜昌市中级法院认为一审正确,驳回第三人之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1、原告承租房屋,第三人将涉案现出租给鑫源电器门市部的门面房交给原告使用。2、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定金利息损失1054.80元(按本金4万元,月利息10.98‰计算,从1997年至1999年6月20日),赔偿损失3000元。 备注:未找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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