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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文俊诉金坛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向他人出售其曾经承租部分的整栋房屋侵犯优先购买权 关键词: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而无效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0年第3辑,总第33辑,第78—84页 金坛市法院一审查明: 1996年5月1日,郑文俊(原告)租赁金坛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被告一)98号房屋底层房屋,租期至1997年4月30日止。1997年5月,被告一决定出售涉案整栋房屋。1997年5月28日,另一承租户邓瑞琴向被告一交购房定金10万元,5月30日,双方订立协议由朱云青购买,为75万元。1997年6月13日,邓瑞琴又交款30万元。7月3日,被告一法定代表人向朱瑞琴出具委托其出租房屋的委托书,7月4日,被告一收回此委托书。但7月4日,邓瑞琴与原告订立续租房屋协议,租期从1997年5月1日到1998年5月1日,该协议未加盖被告一公章,邓瑞琴未将此协议交被告一,也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7月3日,邓瑞琴收原告购房定金1万元,7月8日收购房款5万元。8月1日,鲁志扣(被告二)持被告一开具的收到邓瑞琴40万的收条和35万现金,以其妻戴英美(被告二)的名义同被告一签订购房合同。9月8日,以戴英美(被告二)的名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1997年9月11日原告起诉称:我于1997年5月间,我和其他租户委托邓瑞琴与被告一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付了40万房款。但是被告一将房屋卖给被告二,侵犯了原告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故被告一和被告二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金坛市法院认为: 1、被告一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和被告二的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办理合法手续。2、原告仅承租整栋房屋的一层的房屋,对于整栋房屋的转让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法院于1997年11月13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 常州市中级法院驳回原告上诉请求。 备注:未找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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