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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法定解除权 >>
合同中约定供货范围等内容是合同的重要文件,违反合同的约定,提供的货物不是合同约定的范围,合同目的无法达到,构成违约,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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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2.《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2辑,总第60辑,第222—229页:泉州市鲤城宗大磨具厂与力驰丽尔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定解除权、定金)

案情:2004年,泉州市鲤城宗大磨具厂(原告)与力驰丽尔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产地为台湾的机床一台,价款为37.8万元,交货日期为收到定金一个星期,先付定金2万元,货到厂未卸前付2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货款共30万元,原告发现被告交付的机床非台湾的机床,存在严重瑕疵,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供产地为台湾的单证资料遭到拒绝。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院认为双方合同中约定机床的供货范围等内容是合同的重要文件,享有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被告违反合同的约定,提供的并非台湾生产的机床,致使原告购买台湾机床的合同目的无法达到,被告构成违约,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被告返还28万元货款,并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被告不服上诉,泉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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