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1.2.《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商事审判案例卷)第187—193页:北京科技职业学院诉北京昌平区精神卫生保健院联营合同案(合同解除、不可抗力、责任承担)
案情:2001年8月,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原告)向北京昌平区精神卫生保健院(被告)租赁符合办学所需的场地和建筑,原告一年交纳45万元,租赁15年。协议签订后,原告新建教室、增容电力后开办学校。2003年5月,北京市昌平区政府征用被告房屋作为治疗非典的专门医院,原被告都搬离被告的房屋。2003年5月,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于房屋被征用,故终止联合办学,原告用于房屋和场地的改造、扩建等共投入260万元,原告尚欠被告50万余元,房屋被征用期间的租赁时间相应延长。2003年6月,被告房屋被昌平区中医医院占用,后被告房屋又被昌平区胜利医院使用。原告另行租赁房屋安排学院学习。2005年5月,政府归还被告房屋。原告诉称由于非典导致房屋被征用,原告被迫租赁其他场地安排学院上学,由于非典是不可抗力,原被告都没有过错并可以解除合同,由于原告投入260多万元,被告作为房屋所有人必然成为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受益人,故原告诉请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补偿原告180万元,即全部投入的70%。被告反诉称房屋被征用时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租赁期间相应延长,目前医院已经撤走,被告一直保持房屋和场地处于适用状态,故反诉请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及支付拖欠的欠款。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认为由于非典而导致被告房屋被征用,原被告都为人民政府做出了牺牲,原告进行教学具有对场地要求的特殊性和教学的连贯性,由于非典和政府征用的不可预知性,原告另行租赁其他场地进行教学符合情理和法律规定。由于该时间属于不可抗力,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应该予以支持,原告投入房屋的建设成果由被告享有为宜,被告向原告补偿50%为宜。原告应该支付被告拖欠的款项5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