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5.6.《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年第4辑,总第42辑,第245—251页:胜利石油管理局渤海钻井总公司物资供应站诉湖南省科协索溪峪科技活动中心隐瞒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与其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案
案情:1年6月11日,经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申请,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法院对湖南省科协索溪峪科技活动中心(被告)的财产进行查封。同年7月16日,胜利油田管理局渤海钻井总公司物资供应站(原告)和被告签订一份《湖南省科协索溪峪科技活动中心对外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原告的承包经营期为12年,每年承包费为19万元,12年共228万元;原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付给被告承包费40万元,但被告的人员须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全部搬出,否则原告有权不付承包费,直至被告人员搬出、财产交接完毕;以后承包费均在每年的7月16日支付。合同签订时,被告未向原告告知其财产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合同签订后,原告于8月24日前分8次向被告支付507905元承包费,比约定的多交107905元。但被告的原职工未按合同约定搬出。原告在支付上述承包费后,陆续购买了一批设备,对房屋装修,花费290022元。同年8月30日,法院再次对被告查封,并张贴封条。原告向办案人员询问,才得知实情。
原告于2001年9月17日诉至法院称:被告隐瞒被查封的实情,导致其损失80万元,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承包费,赔偿购买设备和装修费。
被告称:2001年6月11日被法院查封是事实,但查封的裁定书上注明了“查封期间暂由被执行人自己经营”,法院查封的只是财产而不是经营权,被告仍有权经营,被告承包出去,是自己经营的一种方式。故合同应继续履行。
武陵源区法院认为:被告在法院已经查封其财产的情况下,仍然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没有告知原告实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欺诈。双方的合同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2001年10月30日判决: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承包费507905元,赔偿设备损失和房屋装修费2900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