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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7.《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第76—80页:项菲诉北京东方国岸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表见代理;双倍赔偿113.2.1) 案情:2002年9月,项菲(原告)找到北京东方国岸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一)下属的汽车交易市场的负责人苗秋全,花费135000元购买轿车一辆。苗秋全找到北京畅达特汽车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的李晓伟,给原告开具被告二的发票一张。2002年10月,原告发现车辆很多地方修理过,而被告没有告之过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双倍赔偿。法院认为,苗秋权作为被告一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其特殊身份使原告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代理被告一销售车辆,故原告和被告一合同成立;被告一在销售时,没有告诉原告该车已经修理过,为故意隐瞒瑕疵,构成欺诈。被告二代为开具发票,也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北京市延庆县法院判决车辆归原告所有,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3.5万元。被告一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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