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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合同的一方拟定的合同条款,应该对该条款进行限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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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商事审判案例卷)第203—212页:林正东诉中期证劵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劵合同案(违约责任和格式条款的解释)

案情:2004年,林正东(原告)在中期证劵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开设帐户,共投入资金1500万元,但半年后发现帐户中只有2万多元,原告对于其在被告席位上的股票交易负责,但是对于其在国元证劵席位上的股票交易不予认可,也没有在国元证劵开户。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1470万元。被告称原告的资金在国元证劵帐户上的钱是公司原告员工的个人犯罪嫌疑,且已经立案侦查,应该由该员工负责。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上诉,北京市高级法院认为被告主张任何使用原告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原告委托并应由原告承担责任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应限制在对原告证劵帐户中的股票交易适用,而被告没有举证是原告自己在国元证劵帐户开户,被告有保证原告资金安全的义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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